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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2-31 04:10:35云南省碧 瑶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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碧 瑶最新消息

“晴天一身土,雨天一身泥”成为历史,“出门水泥路,抬脚上客车”的梦想变为现实,生动折射“人民交通为人民”的发展理念。农村地区交通事业的历史性成就,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、努力满足人民对美好出行的需求结出的宝贵硕果。修人民最想修的路,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问题,推动农村公路事业沿着服务农业、造福农村、惠及农民的发展方向阔步前行,才能让人民群众共享交通发展成果,奋力实现农村公路由“通”到“畅”再到“好”的转变。碧 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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碧 瑶二审中,人民法院了解到,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无异议,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为了跨过年底理赔率考核时点,进而提升当年的考核绩效。为避免程序空转,保障被侵权人及时获得赔偿,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,建议该保险公司客观面对事故事实和被侵权人损失,积极依照合同进行理赔;同时,综合相关情况与某保险公司积极沟通,促推树立正确的业绩导向,合理设置、规范优化考核指标。某保险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认可,及时进行整改,撤回了对该案的上诉,立即向李某足额支付了赔偿款。碧 瑶

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《碧 瑶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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